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60号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消防安全培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
陕西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培训,是指由公安部门消防机构举办的,面向社会进行的专项培训。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涉及消防安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组织,负责全市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各县(区)应当把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消防发展规划。
第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的范围:
(一)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负责人,保卫科长、专兼职消防人员等管理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队员。
(二)建筑设计单位的消防工程设计人员;装饰装修单位的设计人员;建筑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承接消防工程单位的技术人员。
(三)电工、焊工、油漆工等特殊工种人员。
(四)消防器材商业销售人员,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五)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员工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
(六)旅游、文物保护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导游,大型仓库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