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市实行地价集体会审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地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县基准地价的审核、重大项目地价的确定等。市地价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主任,各区和有关市级部门领导任成员(见附件)。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地价评审小组,负责集体会审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地价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底价。
前款中有重大影响和有争议项目的地价确认,由地价管理委员会会审确定。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发布制度。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一般每3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按规定经上报审核批准后,在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 本市实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地价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发布监测报告。
第八条 本市实行地价评估制度。
地价评估必须由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等级规定的范围评估。评估时必须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四)清产核资涉及土地使用权价格的;
(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联营、股份制改造、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依法有偿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以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照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执行。出让金不得低于按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标底或者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