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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06〕51号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洗或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至少每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至少每三至五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第六条 主要道路临街公共建筑和住宅楼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等,物品堆放有序,并不超过护栏高度。

  阳台外不得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七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擅自书写、张贴标语及广告性文字。危险、破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经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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