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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建、改建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原有道路的公交站点应逐步改造为港湾式,站台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双向对称、错开布设,错开间距应不小于30米。

  第三十八条 城市中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统一规划、设置。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停放。

第五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国省道过境段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道路应当经常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道路及其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维修车辆、搭建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按照《湖州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饮食业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居民区内开办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加工(生产)企业和作坊。

  居民楼内,不得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并限制夜间营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经许可外,禁止夜间(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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