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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各类拖拉机一律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禁鸣区域禁止鸣按机动车喇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线路和站点的调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履带式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或国、省道城市过境段上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六条 行人在城市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注意避让车辆,确保安全后通过;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道路,应当或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拦乘出租车、中巴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公交站;依法应当作交通影响分析的,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须,应经规划与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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