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河道的清障疏浚、环境卫生由市水利部门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保洁、清运。禁止随意倾倒。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疏通市政排污管网。市政排污管网污水外溢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畜家禽;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居民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册登记,注射疫苗。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公交车辆;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专用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住宅区的整洁,遵守生活垃圾袋装化的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二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摆设桌椅、器具,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宰杀畜禽、清洗蔬菜食品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