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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06〕50号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城市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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