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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失效]

  对低保家庭成员参保,其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每年补助50%。

  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合理负担。

  五、待遇水平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暂不建个人帐户。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待遇水平。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不同参保年限予以限定。

  六、参保形式

  以户为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应当全部参加。

  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报销范围等原则上参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区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八、基金管理

  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方便城镇居民参保。街道、乡镇等要配合做好相应管理服务工作。

  九、组织和实施

  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主管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投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制定临床诊疗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及时提供户籍信息。民政、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和学校的功能,引导城镇居民和学生积极参保。

  建立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区要构建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增加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给予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保证。

  各区政府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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