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74号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一日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一日游”的规划和服务规范,并对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涉及的景点、旅行社、导游等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日游”线路的考察、规划和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
第六条 “一日游”的景点,线路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统一颁发、制作一日游景点、线路标志牌。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的中、高级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 “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