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70号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汉政发〔2007〕5号),加强政府对日常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明确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协调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贯彻实施国家、省安排部署的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和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指示、决定;
(二)审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书及考核结果和奖惩;
(三)审定全市环境保护专门规划、区划和其他环境保护的专门事项;
(四)组织对全市环境保护方面重大问题的检查、调研;
(五)研究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
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成
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草拟,报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审定。
(三)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可以吸收有关方面人士和有关专家、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