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加强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建设。各县区政府要将新农合经办中心建设成为县区卫生局领导下、专门负责经办新农合事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办公场所的事业单位。县区新农合经办中心不准设立在医疗机构内;已经设立在医疗机构内的,在7月底前必须迁离原办公地点。要尽快落实经办中心必须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基本的工作条件,经办中心配备的领导中,至少有一名领导熟悉医疗卫生管理工作。要选调素质高、能力强、懂卫生管理业务、认真负责、对农民有感情、对工作有热情的人员到新农合管理第一线,并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廉政自律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经办中心内卫生专业人员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三、健全新农合三大监督体系,依法保证新农合的健康运行。要针对存在问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密规范工作程序。一是要继续加强和完善以县区新农合监督委员会为主的行政监察体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二是要构建技术指导监督体系,各县区都要成立新农合技术指导组(或专家委员会),以新农合技术指导组(或专家委员会)专家为骨干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农合定点医院进行检查,对定点医院参合病人的人均住院费用、单病种定额付费管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剖宫产率、参合病人满意度等重要指标进行排序公示,检查结果向社会通报,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三是要强化社会监督体系,严格执行县、乡、村三级报销公示制度。要落实县、乡、村三级公示的责任单位和执行人,落实举报电话、信件的受理单位和责任人,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认真梳理,积极查办,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要让农民真正得到适宜、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是新农合制度得以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始终把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作为推行新农合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基本诊疗和药品目录以及收费项目和价格,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采取单病种定额付费、医药费用清单制、加强结算审核和补偿报销情况公示等,有效监管收费行为,切实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