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内河航行、高速公路交通气象保障。在航行、高速公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交通气象保障工作,及时建设配套的交通气象保障系统,建立内河航行、高速公路专业气象监测网,开展大风、能见度、路面温度和结冰等监测,发布交通气象预报预警,为航行、公路建设和运输安全、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四)加强城市和公共卫生气象监测。建立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密气象观测站点,实现气象灾害的动态监测,及时开展城市内涝、雷电、火险等安全气象服务。建立气象与卫生、环保等部门的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天气、气候和气候变化对疾病发生规律、病理和环境影响机理的研究,建立气象条件对疾病发生发展影响的业务服务系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
(五)加强雷电防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健全雷电业务服务技术体系,开展雷电的监测、预报预警、灾害调查鉴定,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人员集中场所、重要设施的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提高防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程度和雷电防御技术服务的科技水平,要高度重视农村防雷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规范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检测和竣工验收等各环节。
五、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气候资源
(一)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加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力度,积极开发空中云水资源。建立市、县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协调机构,落实相应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建立应对干旱、高温、空气污染、森林火灾等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强化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为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遭受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减少由于气候资源破坏而导致的环境恶化,在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之前,市、县气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确保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六、加强气象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
(一)健全气象法制体系。加快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和监督,依法管理和规范气象设施及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气象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空飘气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严格禁止非法从事气象探测活动。加强气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气象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气象业务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