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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根据年度改革实施意见,县区和市级部门要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制订改革推进计划,细化落实改革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工作进度。对已经启动实施的改革事项,要集中精力、认真实施,确保抓出成效;对条件已经成熟的改革事项,要精心设计方案,加快启动,尽快实施;对条件尚不成熟但又必须实施的改革事项,要深入调研,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改革工作协调机制。改革项目的牵头部门和参与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牵头部门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主动和参与单位协商沟通,深入开展调研,扎实有序推进改革。各参与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共同为完成承担的改革项目任务而努力。

  (四)建立改革信息交流制度。各县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市改革办反馈改革信息,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或其他方式,及时交流改革情况,分析改革形势,研究协调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布置阶段性工作,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四、规范工作程序,有序推进改革

  探索重大改革事项前期工作、协调论证和后评估制度。重大改革事项由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书面向市改革办申报,市改革办结合国家和省对下一年度改革工作的部署综合考虑,于每年年底前,起草下一年度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进入报批程序。

  综合性改革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拟定;专项改革方案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拟定,市改革办参与协调方案的论证。改革方案需市委、市政府审批的,由牵头部门按程序报批。其中市委、市政府专项改革领导小组推进的改革事项,按有关规定报批;不需市委、市政府审批的改革项目,改革方案报市改革办备案。对涉及公众利益的改革方案,以公示和听证等形式引入科学决策机制;对风险较大的改革事项,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引入试点纠错机制。

  对实施一段时间或基本完成后的重大改革事项启动后评估机制,牵头部门要及时向市改革办书面报告工作情况。市改革办要加强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改革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组织评估,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要切实增强改革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参与度,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协调各方利益,逐步实现改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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