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规划组织实施的保障机制
(十一)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各级各类规划发布后,要根据实施工作需要,制订具体的年度或分期实施计划。按照各地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实监督检查力量,确保规划的实施。
(十二)强化规划的导向作用和约束力。切实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要求,合理配置财政性资金、国有土地资源、国有资产存量等公共资源。政府投资决策坚持“以规划带项目”的原则,逐步实现投资调控由项目审批向规划审批转变,即能编制规划的领域,先编规划,后审项目,再安排投资。对各级各类规划规定的各项控制性、强制性指标以及禁止性、限制性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使之成为约束投资建设的基本准则。严格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等制度和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对必须由政府统一布局或在一定时期需要政府管制、调控的领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坚决服从规划的限定。
(十三)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进一步理顺规划与法律、制度及政策之间的关系,加强制度协调、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统筹协调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正确处理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社会政策和政绩考核之间的关系,改善规划实施的支撑条件。
(十四)建立规划评估制度。规划编制部门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发展规划纲要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其他规划由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评估。
(十五)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经评估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提出规划修订方案,报规划批准部门批准。发展规划纲要的修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发展规划纲要涉及的重要指标或区域发展方向等内容有重大变化的,与之相关的专项规划或区域规划也要相应调整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和公布。
(十六)加强规划宣传。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应在公开媒体发布,切实改变只通过内部文件下发的传统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规划宣传,让规划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蓝图深入人心,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规划实施,使实施规划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