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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

  (六)深化规划研究工作。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可采取自主编制、合作编制、委托编制和招标编制等方式,确定规划编制承担单位。规划编制承担单位在规划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

  (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衔接要遵循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的原则。既努力防止规划部门化,又尽可能减少重复编制、内容交叉。

  发展规划纲要在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市发展改革部门送省发展改革部门与全省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与省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由编制部门送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发展规划纲要进行衔接,送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必须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空间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规划办协调决定。

  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规划办送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文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理规定的规划,按其规定执行。

  未经过衔接的各类规划,一律不允许发布。

  (八)扩大规划社会参与度。要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规划内容的权利。发展规划纲要和其他重要规划正式送审前,应预先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并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在草案初步形成后,可采取听证、公示等适当形式,为社会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

  (九)健全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规划办分类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凡使用我市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大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评审咨询机制。

  (十)完善规划审批制度。发展规划纲要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市级空间规划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审批。市级专项规划除少数重要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外,原则上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发布,其中重点专项规划以“经市政府同意”的名义发布。跨县(区)的区域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发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县(区)规划的审批,由县(区)政府作出决定。上级部署编制的规划,按上级要求进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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