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界定规划编制的领域。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使之成为政府审核项目、安排财力的依据,并为企业决策、社会投资提供参考。在一定时期确需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产业,可根据全市战略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对市场机制已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再编制规划。
二、推进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强规划综合管理。建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作为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原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协调会议制度下的专业委员会。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由市长主持,有关副市长和市级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规划的综合协调和审议职能。设立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经委、财政、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统计等部门组成,负责开展规划协调会议日常工作。
(五)规范规划立项管理。各级各类规划(包括上级部门部署编制的规划)在编制前,均应立项备案。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由市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其中,发展规划纲要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城乡规划由市规划与建设部门牵头具体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具体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立项后组织编制,其中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综合性的区域发展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未经立项编制的规划,不予批准发布。
编制市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内容、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经费预算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后,于每年三季度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专项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并上报市政府。需由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法律法规明确的,从其规定。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规划工作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未经批准立项的规划,不安排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