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过考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机关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被动应付、执行不力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拒不实行或因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自纠,也可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通知其限期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对其中有重大行政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实行通报制度,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用)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五)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六)违法办理行政给付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失职渎职,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贪污受贿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