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宣传、学习、培训制度;
(三)公开办事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五)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公布、监督检查等);
(六)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备案制度;
(七)罚没财物登记、上缴、销毁制度;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九)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档制度;
(十)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制度;
(十一)接受群众投诉评议制度;
(十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评议考核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其他制度。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和本机关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及时检查、总结,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稳定执法队伍,提升执法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宣传、普及的责任,在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服务,营造全社会的法制氛围。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并积极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培训计划,轮训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政府组织的各种法律知识培训,务必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地掌握、应用综合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年度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