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政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公开,处理公正。
第八条 遵循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或提出的申请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遵循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十一条 遵循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