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06〕62号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8号),现将《
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
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委〔2006〕30号)、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将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落实,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量化考评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