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公开,处理公正。
第八条 遵循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或提出的申请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遵循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十一条 遵循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宣传、学习、培训制度;
(三)公开办事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五)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公布、监督检查等);
(六)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备案制度;
(七)罚没财物登记、上缴、销毁制度;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九)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