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湖政发〔2006〕62号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县区、乡镇政府;
(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行政效能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