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制度
(湖政发〔2006〕66号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综合协调,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的职能是:
(一)审议市级规划编制体系(目录)和年度规划编制计划。
(二)审议市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跨县(区)的区域规划。
(三)审议市级重要规划的调整、修订和废止。
(四)综合协调市级规划和跨县(区)的区域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法律已有规定的规划审议程序,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等。重要规划由市长主持协调,其他规划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
部分重要规划经市政府协调会议协调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条 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规划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的会前初审协调和一般专项规划的审议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办由市发改委牵头,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分管规划的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市规划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规划职能处室负责人。
第六条 市规划办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其中,需提交市政府规划协调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规划办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有关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的议题,分别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与建设局担任市规划办的副主任主持。市规划办会议统一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第七条 市规划办分类建立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业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规划数据共享平台。市级重要规划提请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主持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