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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山东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经贸方面的事项,由省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省教育厅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省科技厅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委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省建设厅负责协调;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事项,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协调;涉及外经外贸方面的事项,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协调;涉及公路、水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省交通厅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省文化厅负责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事项,由省广电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铁路系统的事项,由济南铁路局、省地方铁路局负责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协调;涉及电信业方面的事项,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省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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