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85号 二○○七年七月九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旅游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汽车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促进旅游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车辆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旅游车辆是指经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办理旅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营运客车。
第四条 旅游客运汽车资源实行统一配置和市内无障碍通行的管理方式。汉中市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运营的旅游客车是各旅行社、旅游团队唯一租用的车辆,旅行社无特殊原因不得使用非旅游车辆。
第五条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旅游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旅游客运许可
第六条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七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业户,应当符合四条标准:一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必须具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停车场地和经营能力,驾驶人员应相对稳定;三是驾驶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是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