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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申购方式。根据本期可售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取得购买资格的申购人数量,由申购人持《申请(核准)表》、《购房卡》及本人身份证,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开场所,按公告事先确定的申购人产生方式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公证机构对产生申购人选房顺序的全过程进行公证。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主要媒体对申购情况进行公示。取得《购房卡》的申购人未到现场参加申购活动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申购资格。

  (三)自主选房。申购人根据选房的先后顺序,凭选房顺序号和本人身份证,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可售房源内自主选定房号,并在10日内办理订房手续。

  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房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购房资格。

  (四)签订合同。申购人按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凭《申请(核准)表》、订房手续及身份证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符合公积金或银行贷款条件的,按规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五)权属登记。购买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应当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五、上市交易

  (一)购买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按市场评估价出售;出售时,按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超标部分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二)购买人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其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三)购买人以市场评估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监督管理

  (一)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不能追回的,由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二)市纪检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发证、申购、选房等实行全程监督,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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