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无房户或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
3、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全部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人均工资年收入的。
(二)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购人),只能购买户籍所在地域建造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以其居民户口簿登记的直系亲属为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也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四)申购人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包括:房改政策购房、单位集资建房、按照《汉中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五)本市上一年度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
(六)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上一年度的收入,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当事人提出上一年度总收入,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核盖章确认。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盖章确认。
三、申购程序
(一)公告。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开发建设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提前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经济适用住房的定向销售范围;
3、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面积、地址、套型、数量;
4、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的条件;
5、《汉中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以下简称《申请(核准)表》)的获取方式和申购期限。
(二)申请。申购人到汉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核准)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写。申购人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对其上一年度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定、核实,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购人的户籍情况进行核实,相关申请手续由工作单位统一办理。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对其职业、收入、住房进行核实,由户籍所在公安派出所对其户籍进行核实,并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相关申请手续由申请人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