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84号 二○○七年七月五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与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
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汉中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定向销售,重点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只能限购一套。
(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并结合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部门公示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四)经济适用住房应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和监督按照《汉中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汉中市财政局汉市城建发〔2007〕55号)规定执行。
二、申购对象确定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复、转、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