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意见表》后,按照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管理,从严控制经营单位总量的原则进行初审,尽量做到布局合理。平川地区每个乡(镇)2-3个;山区乡(镇)1-2个;县城所在地不超过3个;汉中市城区内不突破5个。
(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再报省级相关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申请者凭省级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县工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杀鼠剂经营单位营业执照中要注明“定点经营杀鼠剂”字样。
第六条 杀鼠剂经营销售实行统一采购和发放制度。统一采购发放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登记注册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杀鼠剂经营实行追溯管理制度。杀鼠剂合法经营定点单位对采购、零售的杀鼠剂建立经营档案,购进的杀鼠剂逐批次登记并保存购入单据备查;零售出据一式两联的票据,以便随时查清杀鼠剂的流向。被指定的统一采购制剂配制单位,不得将杀鼠剂批发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下列产品:
(一)国家禁用的毒鼠强、灭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严重威胁人、畜生命安全的产品。
(二)无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杀鼠剂;
(三)无农药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的进口杀鼠剂;
(四)无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杀鼠剂;
(五)过期而无使用效能的杀鼠剂;
(六)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杀鼠剂;
(七)撤消登记证的杀鼠剂。
第九条 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杀鼠剂,必须是农业部核准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其产品标签上必须粘贴印有“全国杀鼠剂合法标识”等内容的防伪标识。
第十条 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杀鼠剂产品经营和制剂配制。禁止流动摊贩在城镇、农村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兜售原药及其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