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鼠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89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鼠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鼠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杀鼠剂定点经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根治毒鼠强隐患,根据《
行政许可法》、《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杀鼠剂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杀鼠剂经营资格的审查以及鼠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销售
第四条 杀鼠剂经营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申请杀鼠剂经营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药经营注册登记相关手续;
(二)有1名以上懂鼠药知识的经营人员;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除农药外不得混合经营其他物品;营业场所和仓库具备防火、防盗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及措施;
(四)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杀鼠剂安全保管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废弃物品处理制度。
第五条 杀鼠剂经营资格许可核准按以下程序和原则办理:
(一)申请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