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对开行贷款项目招标的监督,主要是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在招投标标准、方式、程序、范围、方案、资质审查和评标、开标及确定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等方面有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十四、对开行贷款项目过程的监督,主要是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是否按规定实施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是否提供或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及建筑构件,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了竣工验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工程决算、工程审计、工程款拨付、工程移交。
十五、建立联合监督备案报告制度、项目公开制度,全过程监督制度,确保各联合监督部门、单位能依照法律和国家开发银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开行贷款投资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十六、实行备案报告制度是指,对开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或单位要在项目正式批准之后一个月内将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计划开(竣)工时间、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
十七、项目公开制度是指,凡是开行贷款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围绕“三控”(控制造价、控制质量、控制工期)目标,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平的原则,全面实行项目法人制、设计评审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采购制、财务审计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十八、全过程监督制度是指,对开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由市监察局派员全过程监督;对开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建设过程,监察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或调取有关资料、财务帐薄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开行贷款投资建设的项目,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审计,以有效制约避免工程建设中的舞弊行为和资金浪费现象。
十九、对在贷款投资建设项目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影响政府投融资活动,给国家或公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