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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实行价格诚信评审制度,定期会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命名为“价格诚信单位”,并授予牌匾和荣誉证书。此项荣誉不实行终身制。旅游星级等级评定须有价格部门的价格诚信证明。

  第十九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在主要旅游经营场所公布投诉渠道和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旅游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恶意降价竞争、及旅行社以“零、负团费”招揽旅游团队的欺骗性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所得退还消费者,并处相应的罚款,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没有收违法所得的,处以罚款:

  (一)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的;

  (四)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五)不明码标价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七)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八)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九)相互串通、联手涨价,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等行为;

  (十)价格欺诈行为;

  (十一)应该办理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十二)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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