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住宿业客房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经营者在国家价格政策的指导下,依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经营特点等因素制定客房服务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规模、服务水平及市场总体状况或旅游部门评定的星级等向住宿业经营者提供客房服务备案参考价,经营者应在规定幅度内核定并公示当日的客房服务价格。
第十一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向消费者出示的菜单、菜谱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结算清单必须与标价相符,不得另外收取调料费、空调费、保健费、茶位费、服务费等费用,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景区、景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门票价格。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及出租车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营运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客运价目表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
出租车车内应标明计价单位、起步价、公里价,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实行打表计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价格按照《陕西省机动车辆停车场点管理规定》执行。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旅行社实行报价备案制度。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旅游接团成本和合理价格水平,引导市场形成价格,指导企业合理定价。
第十七条 旅游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如茶座、酒吧、演艺、KTV、足浴等,经营单位对提供的服务项目和经营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