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20号 二○○七年八月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汉中市旅游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我市“旅游活市”发展战略,规范旅游行业价格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全面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加大创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和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力度,促进汉中在陕南率先突破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部门是旅游价格的主管部门,负责旅游价格的制定、调整、备案及旅游价格行为规范等管理工作。
商务、旅游、交通、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城建管理、城建规划、文化文物、水利、林业、宗教、园林、有关乡镇及行业协会,配合价格部门做好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条 旅游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确定的旅游价格,包括住宿、餐饮、交通、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相关行业的价格。
(一)住宿价格包括星级宾馆、酒店、普通招待所等客房服务价格;
(二)餐饮价格包括宾馆、饭店、餐馆、茶楼、农家乐、休闲度假村等依法经营的饮食业价格;
(三)旅游交通价格包括长、短途公路客运、城市公交客运、旅游包车、出租车等价格及各类停车场服务收费;
(四)游览价格包括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景区内交通及旅行社旅游线路参团价格;
(五)购物价格包括旅游定点商店、景点内外商店及摊点的旅游纪念品、农副土特产品等商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