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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统筹基金利息组成。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开户银行按活期存款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以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计息。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全市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要设立由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农民工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四、医疗待遇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与现行的《汉中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实施细则(试行)》(汉政发〔1999〕64号)等政策相衔接,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农民工因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采取建立大病医疗补助的办法解决,其支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执行。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愿要求回原籍治疗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在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五、相关规定

  本办法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的,其用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未按时足额缴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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