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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97号 二○○七年八月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汉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只建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略有结余。

  二、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我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即全市执行统一政策,按照属地参保使用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凡我市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机制

  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为农民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全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管理工作。

  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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