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对海外旅游者伤亡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和第
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整顿改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的发生,并将整改情况分别报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在下列方面之一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集体,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安全法规和常识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事故发生率逐年明显下降的;
(三)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综合治理成效明显的;
(四)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救援,避免重大损失,成绩显著的;
(五)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 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个人,由本单位或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本职工作,模范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旅游安全法规、制度,在防范事故隐患和杜绝本单位或本岗位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事故隐患、苗头,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三)事故发生后,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救护游客人身财物不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管理法规和规章、事故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排除、安全设施和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及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一般、重大、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单位,对拒不履行本办法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分别给予以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