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对轻微、一般旅游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处理。凡发生火灾和治安案件,均须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紧急组织救护或抢(扑)救,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二十七条 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市旅游局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施行。
(一)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监、交通、质监、公安部门、保险公司和上级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报告;
(二)清点登记伤亡人数以及伤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国籍、团名、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
(三)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并逐项登记造册;
(四)迅速报告事故情况,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以电传、电话或者其它方式分别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第二十八条 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事主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它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及值班联系人员、电话或电传。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和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市旅游局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施行。
第三十条 对外国旅游者伤亡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