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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防止国家、集体和宾客的财产丢失被盗被毁;

  (五)防止其它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负责检查督促实施本办法,定期组织考核评比。

第二章 旅游安全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暂不具备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条件的必须指定某一科室负责安全管理。

  第九条 汉中市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本市各县区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旅游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召开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三)负责全市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开业前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工作,受理并妥善处理游客对市内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五)督促、检查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保险制度情况;

  (六)制定、组织协调重大和特大旅游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

  (七)及时、准确、迅速向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伤亡事故和有关信息。

  第十条 县区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和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与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旅游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制定、组织协调本辖区重大和特大旅游事故的救援、处理工作;

  (五)督促检查本辖区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旅游保险制度情况;

  (六)受理并妥善处理宾客对本辖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建立健全旅游安全检查考核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旅游企事业单位均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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