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市政法[2008]48号)
市公路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月16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本市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暂行规定所称高速公路服务区(以下简称服务区)是指为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司乘人员提供车辆停置、加油、修理以及人员休息、食宿等服务的区域。
本暂行规定所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是指收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非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服务区是高速公路的附属设施,本市服务区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及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服务区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对服务区的经营、服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具体负责服务区的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服务区的专门管理部门或者指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基本设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规划,在服务区内设置为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服务的下列基本设施:
(一)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