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明确生态补偿资金的重点投向领域
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实施以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五个市级环境重点监管区域和印染、造纸、制革等大重点行业污染整治为主要内容的环境污染整治工程,大力推进以“生态乡镇、村创建”、“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等为代表的生态市建设重点工程,并将其作为当前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饮用水源保护工程、流域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控)系统建设、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加强生态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实施重点项目重点管理,积极制定生态重点工程项目在用地、财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生态补偿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整体效益。
七、建立生态补偿的行政责任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的行政激励机制,积极启动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研究,将资源和环境成本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改革和完善现行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纳入考核指标并逐步增加其在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特殊生态价值地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
八、加快构建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保障体系
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由湖州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域范围内生态补偿的协调和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和生态补偿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积极研究和落实生态补偿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区生态办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改委、经委、财政、建设、环保、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健全,认真落实实施生态补偿的各项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生态补偿措施的督促落实,对实施生态补偿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将落实生态补偿工作纳入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地在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充分重视社会监督,积极吸取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增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生态补偿效益要坚持每年实施评估、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建立健全实施生态补偿的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态补偿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达标情况,努力实现生态补偿制度在公开透明、有效监督的层面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