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财政分类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区应从生态功能、产业发展等方面对辖区内各乡镇进行分类,针对不同功能定位的乡镇分别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对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以重要生态功能区为主的欠发达乡镇应适当倾斜,同时实行基本财政保障制度和生态保护财政专项补助政策。各区财政除保证这类乡镇必要的基本财政经费外,每年应再列支专项经费,专门用于该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各区要根据环境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产业发展方向,完善产业发展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构建生态产业体系。要继续加大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淘汰取缔落后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扶持生态产业,改善现有不合理的区域产业结构。要继续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强化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五、生态补偿、环境管理制度及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机制
进一步加大环境与资源费征收力度。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水利、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种环境与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成本;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合理调整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征收标准,确保治理备用金的征收标准不低于矿山生态修复的治理成本;加强采砂等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管理,逐步加大资源有偿使用过程中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各类环境违法和生态破坏行为的查处力度。
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水权转让机制。根据环境功能要求,在科学核算区域环境容量的基础上,在市域范围内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充分调动政府、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积极性。开展以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进行企业之间排污权交易的试点。通过实践探索,力争从2008年开始,在湖州市域全流域范围内实现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分配、排污权的有偿交易。在不影响流域整体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上下游之间探索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市场转换机制,逐步使我市的水资源以有价的形态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和更为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