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的公共财政制度
整合优化财政补助结构。今后要整合现有财政补助资金,将生态建设和环保补助的相关专项资金逐步纳入生态补偿资金之中,形成聚合效应。纳入生态补偿资金的各类补助资金在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并结合生态补偿的理念、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结合年度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安排项目。今后在财政体制分成和财政转移支付中,要清晰地体现对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扶持以及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乡镇给予支持。
加大生态补偿投入。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地位,逐步加大财政补助资金的投入力度。
加强地方专项资金配套。各区应当根据生态补偿的要求和本意见精神,加快建立配套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配套资金应优先扶持生态补偿资金投向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并在促进本地区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积极争取国债等资金支持。多渠道积极争取国债资金以及国家、省级各类专项补助资金,提高政府各项资源性收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强化资源使用补偿。争取各种社会资金(包括捐助)参与生态环境建设。
三、明确生态补偿标准
制定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结合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指标体系、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万元GDP排污强度、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逐步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公平合理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区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结果公平合理地安排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好的区域给予重点奖励和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欠好但考核结果比上年有进步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区域则相应减少补助。
四、制定生态补偿的产业扶持政策
构筑生态功能地区发展的政策平台。重视改善欠发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投资环境,努力提高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以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配置为主线,从体制上、政策上为欠发达的重要生态功能地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推进全市范围内生产力合理布局,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在全市范围内,总结推广安吉县生态开发的实践经验,在招商引资、企业搬迁过程中给予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