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
(湖政发〔2006〕86号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市建设、统筹区域发展为主线,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促进社会参与和市场运作,逐步建立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生态环境是公共资源,环境保护者有权利得到投资回报,使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环境开发者要为其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的行为支付代价;环境损害者要对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损失作出赔偿;环境受益者有责任和义务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进行适当的补偿。
坚持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保护地区与受益地区共同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坚持循序渐进、重点突出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既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解决实际问题,充分总结现有生态补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适合当前的补偿模式进行推广;又要着眼将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地逐步解决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的问题,深入探索和研究生态补偿的内在发展规律,使生态补偿机制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努力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完善政策调控措施;同时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逐步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坚持公平公开、权责一致的原则。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层面上运行,科学核算生态补偿的标准体系,建立阳光运作的补偿程序和监督机制,同时又要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行政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应补则补,该补则补,公众监督,奖惩分明”的有效运转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