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地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村)、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过程中,把扶残助残工作作为创建文明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其中。
(七)法制建设
1.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的各项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之中。各级人大、政府法制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听取各级残联的建议和修改意见,把扶助和保障残疾人措施纳入其中,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照顾和关怀。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要根据上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规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修)定扶助残疾人的措施、规定和公约;对难以纳入社会整体政策法规体系,而又事关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各级残联要制定专项扶助措施。
2.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认真执行
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职责自查的基础上,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做好残疾人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督查、视察和专项检查工作;继续做好事关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提案、议案工作。
3.各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要把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和援助对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对达不到法律援助标准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聘请律师费用由县区残联酌情给予补助,诉讼费、仲裁费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减免或缓交。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和村现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化解残疾人的各类纠纷。开展评选“残疾人法律援助示范岗”活动,及时表彰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服务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重视流动人口中的残疾人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落实工作责任制,把信访工作纳入各级残联目标考核内容;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做到残疾人上访和机关人员下访相结合,及时了解、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呼声,解决残疾人的诉求。
(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1.市、县区残联都要建设建立相应配套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并配套完善残疾人康复、职业技能培训、用品用具供应及文体娱乐等设备设施,乡镇、街道残联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方便残疾人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