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2.加强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积极挖掘和培养城市文化元素,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街、名人活动场所、地名和古建筑保护力度,保护好百年以上的古树和50年以上的稀有树种资源。对城市重点建筑物和标志性大型公共建筑精心设计,充分体现城市发展的特色和品位,努力为后人留下一批建筑精品。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文化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3.全面加强城市节地。加快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结构的优化调整,切实把应该保护的耕地保护好、把急需建设的用地腾出来、把未来发展的用地留下来。制定实施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投资强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起合理用地、集约用地、高效用地的新机制。大力推进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深入开展土地“三项整治”,压缩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的新机制,促使进城农民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4.全面加强城市节水。加大城市陈旧管网改造力度,努力降低管网漏损率。加快推行城市管网雨污分流,大力推广新型节水设备和节水技术,提高应用普及率。建立健全污水再生利用产业政策,加快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设,加大再生水用户开发力度,提高污水再生利用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促进城市节水。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5.全面加强城市节材。严格实施新建公共建筑节能65%、新建居住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加强对省辖市“禁实”工作的指导,确保2007年年底前所有省辖市全面完成“禁实”任务,加快推进县级城市“禁实”工作,2010年前所有县级城市全面实现“禁实”。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消耗、可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新型节能保温墙体材料,争取2010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65%以上。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6.全面加强城市节能。推进城市集中供热体制改革,优化供热资源配置,促进供热采暖节能。积极实施热电联产、余热利用、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工程,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以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为主的城市供气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7.继续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突出抓好城市市容环境、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共交通、建筑工地、住宅小区等方面的精细化管理,修订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考评考核,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8.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民主化水平。对现行城市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政策性规定,采用政府网站、办事大厅、新闻媒体和听证会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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