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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城市发展与管理工作目标和责任单位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54.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清理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性政策规定,逐步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市场。进一步完善与城镇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城镇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把外来从业人员和“城中村”及近郊转户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55.加快建立保障性与开发性相结合的城市住房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力争“十一五”末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56.加快城市对外开放步伐。抓住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产业转移的机遇,加强与国内外发达城市的经济技术合作,吸引产业、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类要素向我省大中城市集聚,以开放带动城市发展、以改革促进城市管理。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六、着力提高城市规划和管理水平

  57.全面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改完善工作。加快38个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力争年内全部完成。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58.加快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步伐,力争省辖市达到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县级市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60%。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指导,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

  59.加快组织编制环丹江口库区、黄淮地区等重点地区空间发展规划和全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积极稳妥地推动有条件的村庄逐步迁并整合为农村社区,促进村镇集约节约发展。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和有关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60.切实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与专项规划为支撑,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衔接,确保城市规划建设区、重点产业发展区、生态功能区在空间上得到有效落实,形成协调统一的省空间规划体系,在政策、土地、生态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对城市发展的支撑,为长远发展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负责实施。

  61.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有关程序,着力提高城乡规划法制化水平,切实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规划一经确定,不经法定程序一律不得随意变更。严格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做到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审批建设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不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齐全的项目不批准建设。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示、公开、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加快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咨询或查询制度,全面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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