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文化厅、广电局、体育局和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四、加快推进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48.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力争2010年前全面完成老城区内现有都市村庄的改造任务。研究制定推动“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解决都市村庄农民变市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转换、社区管理等体制机制问题。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49.大力推进老城区改造。把旧城改造与建设特色街区、发展城市服务业结合起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对古城遗址、历史建筑、名人纪念地等传统特色建筑的保护。加大对城郊结合部危旧房、旧小区等区域的整治改造力度,在2007、2008年全面完成6大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尽快启动省辖市和县城区的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50.尽快解决城市“烂尾楼”问题。采取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解决城市“烂尾楼”问题,防止土地无限期闲置和浪费。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五、深入破解城市发展与管理中的体制与机制问题
51.加快推进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全面放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城市建设与经营,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多渠道筹集城镇建设资金,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凡是可以利用国外资本或社会资本进行建设经营的,国有资本原则上退出,用于其他必须由国有资本参与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和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允许通过融资机构和资本市场吸引社会资本直接投资。鼓励股份制市政公用企业上市直接融资,积极创造条件发行城镇市政建设债券。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财政厅、河南银监局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52.深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进一步放开建设经营市场,降低准入门槛,通过特许经营以及收购、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领域,提高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经营水平。鼓励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行业事企分离、管养分离、作业承包。进一步推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健全适应产业化、市场化要求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指导,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实施。
5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废除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二元管理模式,实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全省户籍管理计算机网络,实现城乡统一户籍管理,便利就业人员自由流动。省内农村户口迁入城镇的,允许保留其承包地5年,5年后鼓励实行承包地有偿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