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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与发展的意见

  三、加强领导,为促进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邵成山为组长,副市长库凤霞为副组长,市监察、公安、财政、审计、国税、地税、国土、房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银监、人行、省农信社漯河市办公室及各县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漯河市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发展工作。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帮扶,相互协调,共同支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发展和改革推进。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
  四、积极扶持,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清理限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歧视性规定;对已出台的歧视性规定予以撤消。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改革期间,农村信用社应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给予免征;对政府财政补贴的股金分红个人所得税,按相关政策给予免征优惠;对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贷款以及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资产评估费、过户费等相关税费按国家政策给予缓缴或减免。财政部门要为各类财政及财政类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提供帮助。各级政府加大对不良资产置换工作的支持力度,通过非公益性优良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捐赠优良资产充实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等方式,使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票据兑付条件。
  五、采取措施,加大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力度
  监察和司法部门抽调专门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台帐,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和其他金融机构员工所欠贷款,由监察部门下发催收通知书,限定归还时间,期限内不能按时归还的,采取措施强制还款。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欠款,由农村信用社负责清收。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拖欠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的,要限期偿还本息;在限期内偿还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与其制定还贷计划、签订还款承诺书促其履行,或用土地、其他优良资产置换。对乡村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贷款、乡村企业贷款、国有企业因改制重组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各县区出台有关政策,支持和帮助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与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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