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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责任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其中: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自行解决,市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区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国家和地方按6 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省财政负担,市属区省财政不负担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城市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 10 元、初中每生每学年 15 元)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各区对区属内农村地区公用经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以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区自行解决,市财政对困难的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国家和省按照5 5∶比例给予解决。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国家和省安排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利用国家和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市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4.3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国家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市、县、区政府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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